放射检查胶片及报告单补办办事指南

责任部门

放射科

办理对象

患者

咨询电话

85199361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受理条件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携带相应材料。

受理时间

夏令时:7:30----11:30 14:00----17:30

冬令时:8:00----11:30 13:30----17:00

双休日、节假日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

台州医院2号楼放射科登记室(老门诊楼)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患者为新生儿(儿童或未申领身份证的学生),应当提供新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代理人与患者为同一户口本)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影像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影像资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影像资料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影像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放射科工作人员审批→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调档查询→复印影像胶片、报告单

收费情况

胶片20元/张、报告单1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