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责任部门

病案统计室

办理对象

病历复印申请者

咨询电话

85199324/8932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受理条件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携带相应材料。

受理时间

夏令时:7:30----11:30 14:00----17:30

冬令时:8:00----11:30 13:30----17:00

双休日、节假日均可受理或预约

近两年的住院病案及部分数字化的病案复印件可即时受理取件。

两年前的住院病案复印,需进行预约复印(请电话预约:85199324),每天下午4:00左右取件。如有需要,可提供快递寄件服务,快递费用由患方自理。

受理地点

医院南门工商银行楼上三楼

各类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患者为新生儿(儿童或未申领身份证的学生),应当提供新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代理人与患者为同一户口本)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5.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5.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5.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5.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印程序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批→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调档查询→复印病历→复印件加盖《台州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复印时间戳。

说明:根据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允许复印的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

收费情况

A3纸0.8元/张、A4纸0.4元/张、A5纸0.2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