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患者为新生儿(儿童或未申领身份证的学生),应当提供新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代理人与患者为同一户口本)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5.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5.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5.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5.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